3.5.3加工、处理、分销及服务
所有经加工的清真食品应遵守以下要求:
a)食品及其原料的加工不应使用伊斯兰教法律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成分或产物,或使用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律所宰杀的动物成分或产物;
b)食品加工不应使用任何数量的、在伊斯兰教法律上被定为不洁净的物品;
c)加工食品及其原料应安全,对身体健康无毒、无害、无危险;
d)食品的准备、加工或制作应使用不受不洁净的东西污染的设备工具;
e) 在准备、加工、处理、包装、储存、分销及服务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c)、d)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的其他物品分开。
3.6清真食品的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
3.6.1所有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的清真食品都应分类并标明清真,在每一步都要进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物品混合或受其污染。
3.6.2基于不洁净的和重度不洁净的物体的产品应存放于指定的地点。
3.6.3应指定适合清真食品类别、并符合环境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如保税卡车
(海关监管卡车)等。欲了解更多清真认证知识,请点击清真认证。
3.7包装、表示及广告
3.7.1清真食品应适当地包装。包装材料应属清真,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材料不可由任何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原材料制成;
b)在准备、加工或制造的过程中,不应使用受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物品污染的设备;
c) 在准备、加工、储存或运输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的其他物品分开。
d)包装材料对清真食品没有任何毒效;
e)包装设计、符号、标志、商标、名称及图片不得有误导性,或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
3.7.2包装过程应以清洁卫生的方式、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进行。
3.7.3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应无害,并且是清真的。
3.7.4清真食品及清真人造香味剂不得依照非清真产品名称命名,如哈拉姆
(harm),肉骨茶,腌肉、啤酒、朗姆酒及其他可能产生误解的名称。
3.7.5每一个集装箱都应被清楚地标示,或将写有以下信息的标签贴在集装箱上:
a)产品名称;
b)以公制标示的净容量;
c)制造商、进口商及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商标;
d)产品成分表;
e)日期代码,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限;
f)原产地。
3.7.6初级肉类制品,商标或标志也应包括以下信息:
a)屠宰日期;
b)加工日期。
3.7.7广告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不得出现与伊斯兰教法律相悖的低级元素。
3.8法律要求
该产品各方面应符合法律要求,包括马来西亚现行的其他相关要求。
4承诺
被视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该标准条款3中的内容。若有相关部门要求,该产品应通过现场检测证实。
5清真证书
清真证书应由清真认证机构颁发。
6清真标志
经批准后,若产品符合该标准所列要求,每一个产品都应被标注上该机构的清真标志。
欲了解更多清真认证知识,请点击清真认证。
附件A 反刍动物和家禽类动物击晕要求(规范)
A1.1动物的宰杀应当遵照伊斯兰教的相关要求。
A1.2动物在宰杀时应是活着的或者被视为活着的。
注:当宰杀中有鲜血涌出、宰杀后动物仍活动时,该动物被视为活着的。A1.3不建议在宰杀前击晕动物,但是需要进行击晕时,允许使用电击晕或气动击晕方法。
A1.4击晕设备应由经过严格培训过的穆斯林监督,并且由主管机关定期检查。
A1.5击晕不得杀死动物或者给动物造成永久的物理损伤。
A1.6曾经用来击晕重度不洁净类动物的设备不得用于清真宰杀。
A2电击晕
A2.1应使用主管机关允许的电击晕类型。
A2.2用于清真动物宰杀的电击晕类型应当是“头部击晕”,电极两端都在头部区域。
A2.3家禽类动物仅允许使用“水电麻设备”。
A2.4电流强度应由经培训的穆斯林监督控制,并且由主管机关检查。电击晕参数与方参见表格A1和A2